关于开展商事调解员业务培训的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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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商事调解员业务培训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事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升商事调解协议合规水平,结合本市商事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事调解员业务培训旨在提升商事调解员专业知识水平和调解能力,以及提升商事调解协议合规审核员的审核能力。第三条.商事调解员业务培训的对象主要为上海法院特邀商事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及合规审核员。其他商事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可自愿申请参加培训。商事调解员(法律类)的职前培训可参照关于建立上海市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机制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第四条.商事调解员业务培训主要围绕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案由范围、审查标准、业务流程,拟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
2、协议规范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如何识别防范虚假调解等内容开展培训。第五条商事调解员业务培训以集中授课为主,灵活运用研讨交流、案例评析等形式,丰富培训形式,提升培训效果。第六条.对法院特邀商事调解组织的商事调解员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16课时。第七条.特邀商事调解组织注册地(即商事调解组织登记证所记载的商事调解组织住所地)的区司法局负责做好培训的组织、管理、考核。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提供培训授课师资支持,并配合加强培训管理、考核。第八条.市司法局建立商事调解员培训师资库,邀请法官、资深调解员、高校专家等担任培训讲师。市高级法院组织各法院安排1-2名法官担任培训讲师。市司法局指导各区司法局规范使用师资库。第九条.区司法局在征得培训讲师同意后,可以收集汇总培训教案。市司法局可制作商事调解培训统一教材,供各区培训时参考和商事调解组织自学。第十条,每次培训均应组织考核,重点考核参训人员调解协议的制作能力。第十一条参加培训情况和培训考核结果作为对特邀商事调解组织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高级法院、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PDF下载: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商事调解员业务培训的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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