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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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科学做好秸秆有序焚烧工作,切实减少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现就我县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物质种类本通告所称秸秆包括水稻、玉米、油菜、大豆、甘蔗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二、划定范围我县行政区面积1751平方公里,包含11个乡镇和2个国有林场及1个国家森林公园,秸秆禁烧区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为
2、65.21%o(一)禁烧区:L县城建成区全部区域及外围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2 .洛湛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3 .G55二广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4 .207国道、S230省道、S343省道,共计3条国(省)公路干线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二)限烧区范围: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属于限烧区。三、管控要求(一)禁烧区L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经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认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有序焚烧。2.秸秆禁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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