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评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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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审项目评审指标评审记录评审方法备注记录资料4.2窑型新型干法水泥窑对照水泥窑设计资料现场核查4.3配套设施4.3.1窑尾烟气采用高效布袋(含电袋复合)除尘器作为除尘设施4.3.2窑尾排气筒配备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要求,并安装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颗粒物、氮氧化物(NOX)和二氧化硫(SO2)浓度在线监测设备。4.3.3厂区出入口、计量称重设备、贮存区域、转移路线、上料区域、窑灰收集等重要区域,以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重点区域,应当设置视频监控,并确保画面清晰,能连续记录作业情形,实现对危险废物接收、入库、出库、转移、利用全过程跟踪
2、。现场核查434在出入厂过磅时,视频监控应清楚显示运输车辆运输的货物情况。视频记录应采取硬盘或云盘方式存储可查,保存时间至少为2年。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可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满足远程监控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开展“装树联”工作。现场核查视频联网为鼓励性条款4.3.5计量称重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并具备联网、自动记录和打印每批次危险废物重量的功能,打印记录与相应转移联单一同保存。现场核查4.3.6应采用视频监控、智能终端等设备,对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进行车牌自动核验,实现扫码确认接收或整车批量入库接收,做到车牌、危废代码、重量与联单自动匹配核验入厂,出入贮存库均通过称重后的危废
3、标签二维码扫码进出,实现危险废物入厂到利用处置全流程的信息化监管。现场核查4.4污染控制水平在改造之前原有设施的监督性监测结果连续两年符合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的要求,并且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核查监测报告适用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F审项目评审指标评审记录评审方法备注5.贮存5.1贮存设施5.1.1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建设有危险废物专用贮存设施。应具备充足的危险废物贮存能力,确保水泥窑停产期间危险废物安全合规贮存。重新申请和到期换发的,企业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导出并在申请材料中提供上一持证周期内每年每月“本月接
4、收量、本月自利用处置量、本月委托利用处置量、本月底累计贮存量”等信息,提供各项目总量即可,无需按危险废物类别/代码细分。对于本月底累计贮存量连续三个月大于企业贮存能力三分之二的情况,企业应提供情况说明和整改措施。对照设计、施工资料现场核查5.1.2挥发性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贮存设施内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对照设计、施工资料现场核查5.1.3采用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贮存设施,还应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5.1.4
5、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中的相关规定。对照环境影响报告、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竣工验收等资料现场核查5.2贮存能力5.2.1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预处理能力的15倍,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2倍。适用于分散联合经营模式和分散独立经营模式5.2.2采用集中经营模式时,对于仅有一条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10倍;对于有两条及以上协同
6、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5倍。对照设计、施工员科现场核查适用于集中经营模式5.3识别标志的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容器应设置识别标志,满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I276)的要求。对照设计资料和运行记录现场核查5.4其他贮存污染防治及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中的相关规定。对照环境影响报告、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竣工验收、运行记录等资料现场核查F审项目评审指标评审记录评审方法备注6.预处理6.1预处理设施6.1.1针对直接投入水
7、泥窑进行协同处置会对水泥生产和污染控制产生不利影响的危险废物,根据其特性和入窑要求设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对照设计、施工资料现场核查适用于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采用集中经营模式的协同处置单位6.1.2预处理设施布置在室内车间。6.1.3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物的预处理车间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车间内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并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采用独立排气筒的预处理设施(如烘干机、预烧炉等)排放废气经过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6.1.4采用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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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 协同 处置 危险废物 经营 许可证 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