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商户出店经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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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商户出店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街道商户出店经营活动,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保障市民生活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街道商户出店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出店经营,是指街道商户超出其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等固定设施进行商品展示、销售、加工、修理等经营活动。第四条:出店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文明、卫生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交通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商户在出店经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包括经营内容、时间、地点、范围等事项。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
2、工作日内,对商户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颁发出店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七条:商户应当按照出店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内容、时间、地点、范围等。第八条:所有商户出店经营的情况下,商品不能越线,屋檐下经营,超出规定范围,如发现立即扣留,对违规经营者进行批评教育,第九条:商户应当保持出店经营区域的整洁,不得乱堆乱放,不得产生垃圾、污水等废弃物。第十条:商户在出店经营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行人、车辆通行安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店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商户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市民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三条:商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出店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所有商户按规定出店经营,对未按规定要求出店经营的,由街道管理对其进行管理处罚,并扣留出店商品,待整改完成后归还所扣商品,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出店经营活动,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城市管理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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