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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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第
2、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2 .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2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
3、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 .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
4、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3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O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O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
5、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
6、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四)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八条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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