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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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总则目的依据:为规范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确保死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2021年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所有涉及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的工作及相关人员。二、职责分工中心领导小组:成立以中心主任为组长,业务副主任为副组长,负责开具医生为成员的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中心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工作,
2、制定工作方针和计划,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副组长:作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中心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工作流程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与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最新的工作要求和规范标准。承担中心内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收集、审核、录入、上报及信息反馈工作。定期对上报的死亡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分析评估,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对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调查记录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保存,保存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临床开具医生临床医生负责在患者死亡后及时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死因不明确的,按照规定
3、进行死因调查,并填写死因调查记录。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收集、登记,并及时将证明书及相关资料送交副组长。配合副组长开展死因核实、补漏等工作。三、死亡信息登记登记范围: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发生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以及在本中心辖区内死亡但未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居民,均需进行死亡信息登记。登记内容:死亡医学证明书应填写死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等)、死亡信息(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等)以及家属联系方式等。死因调查记录应详细记录死者的疾病史、症状体征、诊疗经过等信息,为准确判断死因提供依据。登记流程对于在本中心辖区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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