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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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十七、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目标实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承建项目。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三条项目实行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和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的“三全”模式,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第四条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使参加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严格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认真负责。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对签认的工程质量负责;工程部对工程质
2、量负监督管理责任。第五条项目经理为质量管理主要责任人,总工程师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工程部经理为质量管理直接责任人,各工区和专业分包队负责人、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为现场直接责任人。第三章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第八条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构成质量问题。(一)施工过程质量检测某项技术指标达不到规范要求,如混凝土试块
3、强度低于设计标号、放样位置偏差超过允许误差等。(二)施工原始资料不齐全或资料可靠性差,造成工程质量不能评定。(三)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需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才能达到质量标准,如混凝土工程出现空洞等。(四)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不按规范操作造成工程质量缺陷。上述条款经重新检查不合格者,按一般质量事故处理。第九条一般质量事故: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二)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三)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
4、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第十条重大质量事故: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O万元以上;特大型主体结构垮塌。(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在10-29人之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00O万元之间;大型主体结构垮塌。(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在1-9人之间;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500万元之间;中小型主体结构垮塌。第四章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控制事故继续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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