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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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是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1 .所有死亡病例均应组织全科讨论,原则上在死亡后1周内(5个工作日内)进行,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2 .死亡病例讨论应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主持,全科医护人员、科室(病区)护士长及责任护士参加。如死亡病例病情及死因复杂,或涉及本学科以外的其他专科,或经多学科诊治,则需要邀请相关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请医务部及分管院领导参加。3 .讨论时,由经治医师汇报病史及诊疗经过,上级医师补充说明,参加
2、人员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患者疾病诊断、治疗和病情发展、转归、抢救过程进行讨论分析,重点分析死亡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临床医师从低年资到高年资依次发言,主持人归纳总结,经治医师负责整理、记录,将死亡病例讨论结果记入病历。4 .死亡病例讨论结论记录内容格式符合山东省病历书写与管理基本规范的要求,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最后经主持人审阅后签字。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应按照医院统一模板规范记录,单独成册,存档备查,指定专人保管,未经科室主任同意,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5 .科室定期对本科室死亡病例汇总分析,对科室诊疗及抢救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积极进行整改并严格落实。医务部定期督导本制度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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