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活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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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活动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活动,提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广东省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是指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第三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
2、结果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注销后无资质承继单位的,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注销前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继续负责。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冒用资质证书或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第五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确保在资质有效期内保持资质认可条件。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工作场所产权或租赁手续明晰,功能用房四至范围明确,实际尺寸、面积清晰。第六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变更:(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
3、、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提出书面申请。第七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保持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安全评价机构发生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调入、调出等人员变化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发生专业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调入、调出等人员变化的
4、,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告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并配合完成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的调整录入工作。第八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资质到期未申请延续的,不得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第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前,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见附件1)或者通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告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并接受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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