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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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1202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期满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第三条补助资金的
2、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补助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残疾人康复。主要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等。(二)残疾人教育。主要用于高等教育阶段及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资助等。(三)残疾人就业。主要用于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阳光助残就业帮扶基地及设施农业项目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以及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等。(四)残疾人托养。主要用于对智力、精神和重
3、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给予补助等。(五)无障碍改造。主要用于对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助等。(六)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对地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购置给予补助等。(七)其他。经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第三章分配和使用管理第五条补助资金执行省级转移支付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项目库管理。省残联应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立项和预算申报。第六条省级部门预算批复后,省残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提出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建议,并对测算因素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对需提前下达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补助资金原则上按
4、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需求因素、重点工作因素和绩效因素三大类。需求因素聚焦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参考各市、县(区)残疾人补助服务对象数量、机构数量、资金需求等指标;重点工作因素主要参考各地上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各地市上缴省级国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等指标;绩效因素主要参考绩效评价结果和其他体现相关工作成效的指标。资金分配过程中,可对脱贫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别山革命老区进行适当倾斜。第八条市县财政、残联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可与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统筹使用,由残联及时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分配方案,于规定时限内将资金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或县(市、区)。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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