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规范管理医药代表行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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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规范管理医药代表行为制度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深化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疗设备、医用器械、医用耗材试剂及其他医疗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代理机构从事医药代表事务的工作人员。其他来院推销活动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二、医药代表应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三、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
2、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尚无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四、任何科室及个人一律不准违规与医药代表接触。药剂科、设备科、信息科等各部门人员不得提供用药、用械信息予医药代表。医院行风办联合纪检室进行监督。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照甲地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规定(第二次修订)给予严肃组织处理。五、医药代表亦不得进入临床、医技科室与药品使用相关人员发生直接接触或进行促销活动;不得进入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药品的购、销、存量和使用情况等数据资料;不得到医院临床各科室进行新药申请,不得进行处方“回扣”和开单提成,或以不正当交易手段诱导临床医生使用其所供药品。对有违规行为者,一经查实,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停药、终止购销合同、上报行政管理部门、加入行贿企业“黑名单”等管理手段。六、凡是医药代表进入我院,相关医药代表及相关职能科室必须严格执行甲地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管理制度。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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