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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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压紧压实资金监管责任,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和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3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所有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含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监管、项目实施进度监管、项目完结竣工情况监管及事中、事后绩效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
2、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科学规范的原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一)统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二)督促指导市洲)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落实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对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对辖区内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强化项目监管,建立项目监管台账,汇总县(市、区、特区)项目监管信息,定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二)对监管中发
3、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整改;对发现的重点风险问题,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三)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业务指导,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项目抽查。(四)开展本辖区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七条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对辖区内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二)建立项目监管台账,详细记录过程监管和问题整改等情况。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三)配合省、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抽查和日常监管。(四)开展县(市、区、特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
4、自评等工作。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按照申报的实施方案或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预期实现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二)定期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过程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才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对本单位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三)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四)履行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第三章监管内容第九条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二)专项资金是否用于申请资金时约定的项目;(三)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使用方向、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虚列支出等违规
5、情况。第十条项目实施进度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实施或建设内容、进度、规模、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等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二)对采取融资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对项目实施单位融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三)项目实施或建设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完整、准确;(四)涉及项目调整的,调整变更手续是否完善。第十一条项目完结竣工情况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实施完成数量、服务成果或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技术性能指标及质量等是否与项目申报内容一致;(二)项目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三)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实现;(四)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验收。第四章监管工作程序第十二条
6、资金拨付。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后,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提供资金下达和拨付清单,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一次性及时全额下达和拨付到位,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财政资金拨付前,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或专项资金安全的异常情况的,可视情形作出暂缓专项资金拨付的处理,并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第十三条现场监管。各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全部项目进行监督,及时掌握项
7、目实施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市(州)、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整改结果由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四条进度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季度末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等,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将辖区内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汇总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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