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江省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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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管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精神,按照我省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向用户推
2、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充电电量以及收费金额等信息。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明确充电设施升级改造时间节点,对已纳入当地增建改建计划的充停场所,原则上应从建设完工之日起,实现充电设施电量单独计量和价费分离,其他场所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和价费分离。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推动电网直接供电服务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物业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用户等环节主体间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报装主体可自愿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保持不变。峰谷分时电价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高峰时段(8:00-22
3、:00)上浮0.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下浮0.25元/千瓦时,具体电价水平见下表。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电压等级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不满1书蛤表0.5580.5880.308ITO书圾壮晨0.5380.5680.288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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