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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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升就业见习服务保障能力,促进青年群体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到见习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单位,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确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用人单位。第四条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省级人力社保部门统筹全省见习工作,负责政策制定
2、、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完善全省见习管理信息系统,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办的有关工作。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细化、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也可结合实际开展见习管理有关具体工作。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见习单位认定评估、见习岗位认定、见习人员条件确认、补贴审核拨付、见习人员跟踪服务等具体工作。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做好见习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第二章见习单位与见习岗位管理第六条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统筹规划见习规模,及时向社会公布见习单位目录和见习岗位清单。第七条见习单位承担具体的见习工作,包括见习方案制定、组织见习、基
3、本生活费发放、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办理、吸纳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见习台账汇编存档等,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认定为见习单位:(一)合法经营、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二)持续经营一定年限,参保职工人数达一定规模;(三)提供5个以上见习岗位;(四)具备带教师资、见习计划、见习管理制度。对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可不受上述(二)至(三)项条件限制。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2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单位。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
4、管理的单位不作为见习单位。第九条申请见习单位认定应提交见习单位认定申请表及以下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一)营业证照副本;(二)见习岗位信息、带教师资信息、见习计划、见习管理制度。见习单位变更名称、住所等信息的,应当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见习单位信息变更。第十条见习单位每年至少集中认定一次,由人力社保部门择优认定,发文公布认定结果。第十一条对认定满1年的见习单位,由认定该见习单位的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见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具体评估内容及流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一)评估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未
5、达当地规定规模的;(二)评估年度未发布见习岗位;(三)有空余见习岗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人力社保部门推荐的见习人员;(四)连续2年结束见习人员中无留用人员(按规定需通过考试公开招聘的单位除外);(五)评估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不再新增见习人员、延长见习时间,在现有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退出见习单位目录。第十二条见习单位不再具备见习条件的,应当在见习活动全部结束并办结相应补贴后,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见习单位退出,人力社保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三条见习单位当年见习岗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30%o有条件的
6、地方可提高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见习岗位比例。第十四条见习单位开发见习岗位,应当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见习岗位认定,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五条对已公布的见习岗位,见习单位确需调整岗位信息的,应当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见习岗位变更,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三章见习人员管理与保障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见习单位报名申请参加见习:(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经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二)1624岁的登
7、记失业青年。港澳台地区人员参照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上述第一类人员范围扩大到毕业学年或毕业年度在校学生。第十七条见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见习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人力社保部门要督促见习单位落实见习管理制度,提升见习实效。见习单位不得将见习人员外派至其他单位。第十八条见习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第十九条见习单位应当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在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综合商业保险。第四章见习协议管理第二十条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达成意向的,签订见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主要包括见习时间、见习岗位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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