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卫生院检查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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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卫生院检查检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一、目标原则遵循“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
2、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尽可能减少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间或本院多次就医时不必要的重复医学检查检验。二、互认规范落实我省检查检验互认规则,原则上医师在接诊时应对患者近期(检查一般为3个月内,检验一般为1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参考,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引用被认可的结果,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检验。在诊疗过程中,医师可根据疾病发展变化,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当前患者诊疗需要后,综合研判是否认可患者既有近期检查检验结果。全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属互认项目的,原则上应予认可;全省各医联体成员单位间和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河南省首批检查结果互认项目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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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院 检查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