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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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京政发2023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以及中央和市级补助等资金进行本区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既包括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
2、目,也包括引导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经营性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经济适用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本区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本区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或者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七条区发展改革委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审批
3、管理、投资计划编制实施等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审计等相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职责。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八条本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及北京市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纳入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落实报建审批手续和建设条件,具备一定前期工作深度后按程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第十条采
4、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区发展改革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
5、,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时根据需要应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
6、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区发展改革委依据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有效规划意见进行审批。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附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等。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当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需包括国
7、家及北京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七条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交资金申请报告,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文件。资金申请报告应达到国家、北京市规定的深度。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将招标方案核准申请报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区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可提前核准项目单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并安排部分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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