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事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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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有关用地事项的批复(国函202557号)规定,确保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推动以高水平保护和要素保障支撑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把关,以“审查标准不降低、审批条件不放松、审批效率有提高”为原则,构建规范透明、精准高效的审批机制,强化底线约束,特别是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2、第三条授权事项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和授权批复,以下用地审批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三)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四)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国务院授权审批事项,省人民政府不得委托给市、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他机构办理。第四条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查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占用永
3、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论证,并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通过后,选址发生局部调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发生变化的,在用地报批前,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组织省农业农村厅等论证审核选址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完成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和补划暨土地用途调整省级论证,并在部门门户网站做好向社会公开相关工作;在用地报批时,建设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详细说明项目选址调整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
4、2023)8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9号)有关要求执行,如后续国家和我省政策有调整,从其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严格把关,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应满足“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更优化”等要求。在用地预审时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用地报批时占用的,应按有关要求重新预审。第五条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审查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5、琼府办20234号)限定的建设项目范围和要求。如后续国家和我省政策有调整,从其规定。国家重大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或项目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不可避让论证申请,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与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省级论证,用地报国务院审批前须取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相关项目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题论证报告或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应包含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内容)并进行专家论证,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与选址意见书;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程序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严格占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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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 实施 国务院 授权 用地 审批 事项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