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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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档案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
2、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第四条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全市城建档案资料的存储、利用和咨询、服务中心,负责市中区、峰城区、薛城区、山亭区、台儿庄区、枣庄高新区城建档案和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滕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各区(市)要及时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向枣庄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所需要的档案保护、地下管线补测补绘、数字化处理、信息化建设、动态维护、设备更新以及库房建设与修缮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实行培
3、训和档案质量终身责任制。从事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应对其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接收范围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一)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及管线档案:L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矿企业建筑工程,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等工程档案及管线档案。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桥涵、隧道、河道、水质净化工厂、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及管线档案。3 .交通基础设
4、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的线路、站场、桥梁及机场、码头港口等工程档案及管线档案。4 .公用基础设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包括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工程档案、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等及管线档案。5 .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城市绿化、公园、苗圃、环卫设施、古建筑、庙宇、楼阁、文物古迹、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城市标志性设施、观赏游览设施及城市雕塑设施等工程档案及管线档案。6 .城市防洪、抗震、消防、环境保护、人防、水利工程等工程档案及管线档案。7 .建制镇公
5、用设施、公共建筑等工程档案及管线档案。8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9 .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工程档案。(二)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建管、质监、造价、招投标、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印发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三章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和验收第八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
6、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市建设基础资料、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九条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在规划定点前必须先到市、区(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利用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证明材料,到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定点手续。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基建程序,将城建档案的报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第H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跟踪指导制度。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由市城建档案处负责定期检查指导,或指派专人进驻工地。第十二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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