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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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减轻患者经济负担,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我院制定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一、互认范围1、临床检验中心、医学影像质量控制中心、超声医学质量控制中心认定或评价合格的检验检查项目,在省内予以互认,标志为“吉林省HR”O2、经市(州)级及县级医学影像、超声和临床检验中心认定的互认项目,在本级行政区划范围内有效,互认范围(地区)+互认标志为“HR”。3、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是所得到的数据信息,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二、互认条件1、接诊医生在接诊时,应主动询问患者是否持有其他医疗机构的检验检查结果,并认真核查结果的完整性、有效性和真实性。2、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予以互认,接诊医生应直接采纳,并在门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病历中详细记录检验检查结果的互认情况。3、接诊医生综合评估后需要重新检验检查的,应明确告知患者原因,并取得患者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因病情变化,检验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检验检查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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