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管辖异议的答辩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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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被告管辖异议的答辩意见原告:上海A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区路号XXXX室,企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电话:被告:湖北bb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区路16号X号楼X层X室,企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电话:答辩如下:被告湖北bb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无法律依据,应予裁定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具体到本案管辖,在2023年7月2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编号:),明确约定由
2、发生纠纷由原告方法院管辖,本合同也明确了签订地是青岛市城阳区国城路216号,也就是原告提交了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场地所在地。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在实际营业地立案起诉,符合法律和合同对管辖的约定。关于同类管辖问题的处理,贵院在(2024)鲁0214民初XXXX号案件中,原告江西hhhhh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陵县隆坊镇tttt农业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合同约定原告地管辖,原告江西hhhhh农资有限公司提供了与Ill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并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城阳法院予以受理,该判决已于2024年11月生效,且进入执行。同类问题,同一法院应进行同样处理,已维护法律适用的同一性。综上,贵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无法律依据,请予以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此致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答辩人:上海A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202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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