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员工请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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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职员工请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员工的请假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员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第三条请假应遵循事先申请、如实填报、按程序审批的原则。第二章请假类型及规定第四条请假类型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第五条病假:教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或休息时,可申请病假。病假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假建议书等材料。第六条事假:教职员工因私人事务需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可申请事假。事假应说明请假事由,并尽量
2、避开学校重要工作或活动。第七条婚假:教职员工结婚时,可申请婚假。婚假一般为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可延长至10天。第八条产假:女教职员工生育时,可申请产假。产假一般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增加产假60天。第九条陪产假:男教职员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申请陪产假。陪产假一般为15天。第十条丧假:教职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时,可申请丧假。丧假一般为3天,外地奔丧的可适当延长。第十一条探亲假:教职员工工作满一年后,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申请探亲假。探亲假具体天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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