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信息申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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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本承诺书适用于采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办理商事主体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商事登记使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一、申请人知悉并遵守河源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申请人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是合法、符合建筑安全的场所,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政府已决定予以征收、拆迁并已发布相关征收、拆迁公告的范围,申请人对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三、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或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于河源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拟申请从事下列经营
2、项目的:加工制造、沐足洗浴、美容保健、歌舞娱乐、游艺网吧,住宿业,餐饮服务,医疗器械,药品,教育培训,托育托管、养老服务,医疗服务、商务秘书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三)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医院、学校、教堂、车库、车房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四)商事主体从事涉及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中所列事项的经营范围的;(五)电子商务经营者集中办公区域登记的。四、申请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依法
3、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消防、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或备案。六、申请人对提交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虚假申报、违反承诺造成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申请人(盖章/签字):房屋权属人(盖章/签字)年月日注:申请人签署说明:未设立的商事主体,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拟任)签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拟任)签名,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拟任)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已设立商事主体由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投资人、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分支机构由隶属机构法定代表人(经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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