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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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2024年4月30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标准第三章空间友好第四章服务与环境友好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本条例所称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
2、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第三条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儿童优先原则,坚持系统规划、协同推进,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城乡统筹、普惠共享。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协同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落实相关职责和
3、任务,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计划,将儿童优先理念融入相关政策制定、项目审批与核准。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儿童优先理念融入空间规划体系,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儿童友好空间的规划和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建设工作中全面落实儿童优先理念,推进相关空间和设施的适儿化建设与改造。网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
4、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第六条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技术创新、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形式支持、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第七条本市设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提供政策建议、咨询评议、决策参考、理论指导和实践研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个
5、人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研究。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知晓率和参与度,推动儿童优先理念成为全社会共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公益宣传活动,传播儿童优先理念,营造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良好社会氛围。第二章规划与标准第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践行儿童优先理念,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城市建设适应儿童成长发展需求。第十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6、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建设体系和保障措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计划,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7、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制定本市相关领域的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并推进实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三条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儿童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第三章空间友好第十四条本市推进儿童友好空间体系建设,开展公共服务设施、开敞空间、道路交通系统等适儿化建设与改造,构建城市、街区、社区不同层级的儿童友好空间体系。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儿童友好空间建设。第十五条新建项目供地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标准,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儿童友好空
8、间的配建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儿童友好空间配建标准和设计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款项目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对儿童友好空间的建设内容进行审查;实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城市更新应当按照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和相关建设标准规范、导则,因地制宜配建儿童友好空间。低效用地、闲置用地开发利用时,应当优先配建儿童友好空间。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城市更新中,推进落实儿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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