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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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材料目录1、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意见的报告;2、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3、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5、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受理)文件;6、省厅对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及对应的报部备案信息(易地调剂的加附省厅调剂批复);7、征地补偿准备金和用地报批规费预存进账凭证(同批次用地);8、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含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和勘测定界图9、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公路、铁路、水利等线性工程项目除外)10、工程平面布置图(不含公路、铁路、水利等线性工程项目)1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
2、利用总体规划图(同批次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进行评估、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后,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一并报批。上述材料各1份组卷报省厅,市、县(市、区)局自行留存。市局负责审查并留存材料目录1、征地补偿安置途径告知书,征地调查确认表,听证会议纪要或有关不要求听证证明;2、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表);3、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认定结果(市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中已明确的除外);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矿业权人同意压覆的意见或与建设单位签定的补偿协议(矿业权灭失的,按未压矿处理);未压矿的在市局审查报告中直接报告;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市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中已明确的除外);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在市局审查报告中直接报告;5、占用林地(园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不需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证明);6、矿山项目采矿许可证复印件;7、(涉及破坏土地项目)市局对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文件;8、信访和违法用地处理结果有关材料和说明;9、涉及国有土地的,应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材料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使用或转用证明材料。说明:上述材料县(市、区)局自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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