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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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闽狱医减字第3号罪犯张顺林,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捕前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09)集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顺林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16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厦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2010年4月28日入监。现押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2013年5月29日,福州
2、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榕刑执字第25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8月1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榕刑执字第5969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7年6月2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228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张顺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考核期累计获5097.3分,合计获得表扬7次,物质奖励400元1次。间隔期2017年8月至2020年11月,获得4579.8分。财产刑执行情况:2013年减刑期间缴纳5000元,2015年减刑期间缴纳5000元,
3、2017年减刑期间缴纳2000元。2020年2月21日缴纳5000元。考核期消费14108.77元,月均消费313.53元,账户可用余额582.10元。该犯财产刑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扣幅三个月。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超过300元,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扣幅半个月。并且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从严掌握,扣幅一个月。本案于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22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张顺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顺林予以减刑一个月。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张顺林减刑卷宗1册2.减刑建议书3份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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