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信访事项听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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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抚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和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结事了、有效化解信访矛盾,根据国务院信访办法XX省信访办法和XX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向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以下简称本厅)申请复核的优抚信访事项(以下简称信访事项)。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本厅在作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前,对部分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陈述、申辩、质证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问题的程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对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向本厅提出复核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
2、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办信人,是指按照信访办法规定,针对该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办人、作出复查意见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承办人。本办法所称听证主持人、听证助理,是指能够履行听证组织、听证程序和议定听证结论,且不负责该听证信访事项办理的人员。本办法所称听证员,是指本厅邀请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村(居)民代表等与信访事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第四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助理由本厅指定。听证员由本厅聘任,并根据实际需要逐步设立听证专家库。聘任费用及听证会其他费用从本厅信访工作经费中支出。举行听证会的场地确定、建设和保障由本厅优抚处商省退役军人服务
3、中心研究提出,报厅领导审定。第五条本厅在举行听证时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二)实事求是,注重证据,有错必纠;(三)充分尊重信访事项涉及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二章举行听证的基本规定第六条本厅受理信访人申请复核的信访事项后,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人发出听证通知书。信访人在向本厅申请复核信访事项时提出听证申请的,本厅受理后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人发出听证通知书。第七条下列情形的信访事项不举行听证:(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三)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对诉讼、仲裁、行政复议
4、结果不服的;(四)已经信访终结的,或者按照信访办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的;(五)信访人拒绝听证的;(六)其他不宜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第八条举行听证会的动议由本厅优抚处商厅政策法规处提出,报分管厅领导审定。本厅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发出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由厅政策法规处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案、听证纪律和听证主持人、听证助理、听证员、记录员等情况通知信访人、办信人,必要时可以公告。信访人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助理、听证员、记录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日前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厅政策法规处根据信访人的回避申请,提出回避申请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5、。第九条听证会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听证程序;(一)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三)信访人、办信人所提供的证据、依据和理由,以及争议的问题;(四)其他与该信访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十条在举行听证之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或拒绝听证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出现前款情形的同一信访事项,信访人再次提出听证申请的,不再举行听证。第十一条从发出听证通知书之日起,至形成听证结论之日止,该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信访复核期限内。第三章听证的组织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听证会方案;(二)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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