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股权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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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股权合同甲方(权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目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丙方(控股股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授予甲方认股权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部分认股权安排L认股权1.1. 认股权指在权利有效期内,甲方(权利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认股方式和认股价格等取得乙方(目标公司)股权的权利。1.2. 甲方可一次性或分次行使认股权。13甲方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行使认股权。甲方指定第三方行使认股权的,第三方为权利人。14认股权是权利人的权利,而非义务。2 .权利有效期2.1. 权利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
2、之日起二年。2.2. 甲方行使认股权即“行权”。权利有效期内,甲方有权选择行权;权利有效期届满后,甲方无权要求行权。2.3. 若乙方在权利有效期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不含新三板挂牌申请,除非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禁止申请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存在挂牌前尚未行权的认股权),且认股权截至提交上市申请之日仍未行使的,权利有效期自乙方报送上市申请资料之时自动中止,在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批准之日终止。尽管有此约定,权利有效期在下列情形下将自动恢复,且中止期间不计入权利有效期内:(1)乙方的上市申请未被受理;(2)乙方申请撤回材料;(3)乙方的上市申请被终止审查
3、或否决。乙方和丙方应于发生本条款约定的情形时,至迟于发生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3 .认股方式3.1. 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认股方式:3.1.1. 方式一:增资(甲方向乙方增资)3.1.1. L权利有效期内,甲方认股权行使完毕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增资或减资。乙方经甲方同意进行增资的,应于作出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是否行权;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放弃本次行权,但不影响甲方继续享有认股权,甲方于权利有效期内仍有权决定行权。3.1.2. 2.权利有效期内乙方无增资安排的情况下,甲方决定行权的,有权要求乙方增资,以满足甲方行权要求。3.1
4、.2. 方式二:股权转让(甲方受让丙方所持乙方股权)3.1.2.1. 权利有效期内,甲方行权前,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向包括乙方其他股东在内的第三方转让所持乙方股权。3.1.2.2. 权利有效期内,甲方决定行权的,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转让股权,以满足甲方行权要求。3.2. 甲方每次行权仅可选择一种认股方式。4 .认股数量4.1. 认股权对应的股权数量上限,下称“认股上限”,具体为:(1)选择股权转让方式行权的,上限为乙方%(百分之)的股权。(2)选择增资方式行权的,上限为增资后全面稀释基础上乙方(百分之)的股权。权利有效期内,如乙方拟增加注册资本金额,应当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相
5、应调整前述上限,否则该上限应保持不变。4.2. 行权股权数量:行权股权数量以甲方发出的行权通知中注明的数量(股权比例)为准,但行权股权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认股上限。行权通知发出日即为“行权日5 .行权价格5.1. 行权价格即权利人行权所应支付的价款。5.2. 价格基数(即乙方100%股权价格)5.2.1. 增资方式的价格基数(即投前估值),以下最低者为准:5.2.1.1. .人民币(大马)元(元)O5.2.1.2. .以行权日为评估基准日,经评估机构评估的乙方所有者权益。5.21.3.以行权日前乙方最近一次融资价格计算的乙方100%股权价格。521.4.乙方本次增资中其他投资者对应的价格基数(以最
6、低者为准)522.股权转让方式的价格基数,以下最低者为准:5.2.2.1.人民币(大写)元(元)。5.222. 以行权日为评估基准日,经评估机构评估的乙方所有者权益。5.223. 以行权日前乙方最近一次融资价格计算的乙方100%股权价格。5.224. 行权日前丙方最近一次股权转让对应的价格基数。5.225. 价格计算方法增资方式行权价格=行权股权数量*价格基数/(1行权股权数量)。股权转让方式行权价格=行权股权数量X价格基数。6.行权价款的支付安排6.1. 增资方式的支付安排6.1.1. 出资先决条件均获满足或被甲方书面豁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以货币方式履行出资义务,行权价格即出资金额。6
7、.1.2. 出资先决条件(1)乙方已收到甲方选择增资方式的行权通知。(2)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乙方股东会批准增资的决议,以及全体股东放弃对甲方认缴部分增资的优先认缴权的声明(如涉及);(3)乙方已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充分、真实、完整披露甲方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与本次增资相关的全部信息;(4)乙方未发生任何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或资产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5)任何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均没有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程序,以限制或禁止本合同预期进行的任何交易或该等交易附带的任何交易的完成;(6)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上述第(1)至(5)项先决条件已全部满足或被甲方书面豁免。62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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