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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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22年6月30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传染病医学观察和检测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卫
2、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统一布局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场所,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妥善处置。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疾病传播、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的防
3、治工作,定期组织排查巡查,协助调查处理医疗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活动中的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医疗废物处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时,由卫生健康部门为主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医疗废物转移出医疗卫生机构后,由生态环境部门为主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生
4、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医疗废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落实卫生防护措施,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包装和标识,分类收集、贮存。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纳入医疗废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贮存柜(箱)等设施、设备。专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
5、送人员以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三)有防雨淋、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嶂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四)易于清洁和消毒;(五)避免阳光直射;(六)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专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应当密闭并采取安全措施,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具有防雨淋、防渗漏、防扬散等功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专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贮存柜(箱)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辖区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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