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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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物警戒质量管理法律规范(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法律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平安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规范。其次条(责任主体和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法律规范,坚持诚恳守信,禁止任何虚假、哄骗行为。第三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开展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平安性信息沟通,以实现以下药物警戒的总体目标:(一)遵守我国有关药物警戒的法律法规要求;(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应
2、/大事;(三)促进平安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准时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与药品有关的平安性信息。(四)爱护患者健康和公众健康。其次章药物警戒体系第四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体系目标和要求,通过开展质量方案、质量依从、质量掌握和保证、质量改进等药物警戒体系管理活动,将体系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全部工作中。第五条(人员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确保实现既定的药物警戒体系目标,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共同参加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担当各自的职责。第六条(体系构成)药物警戒体系应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平安性状况相适应,
3、应包括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施设施、计算机系统等。第七条(全都性要求)药物警戒工作开展应与药物警戒体系目标和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全都。第八条(内审开展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定期及在药物警戒体系或药品平安性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否适应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掌握。第九条(内审评估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依据结论制定并完成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保证药物警戒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原则第十条(机
4、构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建立与药物警戒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及内部关系,并有清楚的组织机构图。第十一条(人员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指定符合要求的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管理药物警戒工作,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并持续进行培训,确保各岗位人员保持相应的工作力量。其次节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条(委员会组成)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建立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多个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第十三条(委员会职责)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商和决策重大药品平安性大事
5、及其他药物警戒重大事项,应建立相关事项的处理机制并依照执行,应建立委员会档案并纪录相关事项的处理过程。第三节药物警戒部门第十四条(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设立独立的药物警戒部门,并合理设计部门架构及职责分工。第十五条(职责要求)药物警戒部门应担当药物警戒工作的主要责任,履行以下主要的工作职责:(一)负责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体系;(二)负责制定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并按文件要求执行相关活动;(三)负责建立和管理计算机系统;(四)负责进行风险管理,并制定、更新、提交、执行和评估风险管理方案;(五)负责监测药品平安性,并对药品不良反应/大事进行上报、评价和调查;(六)负责识别、确认和评估
6、风险信号;(七)负责选择、执行和评估风险最小化措施;(八)负责撰写和提交定期平安性更新报告;(九)负责与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进行平安性信息沟通;(十)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十一)负责组织药物警戒体系内审;(十二)负责对受托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受托方进行管理;(十三)帮助开展药物警戒相关的训练和培训;(十四)其他应由药物警戒部门履行的职责。第四节受托方管理第十六条(基本要求)存在托付开展全部或部分药物警戒工作的状况时,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及相关合同,明确规定双方责任、工作内容及相关事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本法律规范及商定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7、第十七条(托付方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担当以下的主要职责:(一)应对受托方进行资质审核,对其工作条件、技术水平、药物警戒管理状况进行书面评估或现场考察,确保其具备完成受托工作的力量,并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法律规范的要求;(二)应对受托方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价或审计,确保其持续具备相应力量和符合相关要求。第十八条(受托方职责)受托方应担当以下的主要职责:(一)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受托工作有关的职责,并担当相应责任;(二)应履行与托付方依法商定的相关职责,并担当相应责任;(三)应接受托付方的资质审核、监督、评价或审计等活动,并持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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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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