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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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方法巳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高强二Oe)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欠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平安,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辞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方法适
2、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平安、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运用。其次拿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笫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经注册
3、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用学问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状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笫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十四条医师应当依据医疗、预防、保健须要,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留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集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本机构
5、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须要运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状况除外。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运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运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运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状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6、3天。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状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条医师应当依据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其次十一条门(急)诊鹿症难受患者和中、重度慢性难受患者需长期运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O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Z)为患者代
7、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其次十二条除需长期运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难受患者和中、重度慢性难受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运用。其次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越过3日富用量。哌酣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次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状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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