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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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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办法.docx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章特殊项目规划管理第五章批后管理第六章监督检蛰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办理,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提升审批服务效率,根据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及相关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审批依据】各类建设项目涉及的规划审批应当依据经批复的详细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等。第四条【管理机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各派驻分局具体承担辖区内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规划资源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规划审批管理。第五条【审批要求】规划审批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要件和办理时限。符合本市简易、容缺、告知承诺或豁免项目管理规定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当简化或免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法律法规未明确纳入规划管理范畴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六条【材料共享】建设项目首次申报提交的材料,其后在各规划审批环节中无变化且在有效期内的,不需要重复提交;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共享获取的材料,不需要申请人提交。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七条【办理情形】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手续。用地规划手续根据建设项目不同,包括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审批等。公开出让用地在进行出让前,由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前期运作部门)办理相应的用地规划手续。地下空间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第八条【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备案前后,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资源部门一并办理用地预审,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建设的,可以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按规定需要由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从其规定。第九条【规划条件办理】规划资源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并作为后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供应、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的重要依据。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前出具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使用自有土地进行改建、扩建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设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涉及相关用地批准事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供应前出具规划条件。第十条【规划条件内容】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要求,并考虑土地集约节约和兼容性要求。建筑与市政规划要求等全要素内容应当一次性告知,同时提供规划条件文本及附图,附图一般包括建筑规划条件图、现状管线图、规划管线图以及城市设计图则。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是否需要依法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或规划设计方案比选等。第十一条【划拨用地规划许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一并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和土地勘测定界,以勘测定界成果统一用地红线和面积。后续环节用地红线未发生调整的,不再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在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等材料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资源部门一并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划拨用地批准内容)、划拨决定书。第十二条【出让用地规划许可】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资源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等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土地出让。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前期运作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前,向规划资源部门一并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土地勘测定界四个事项。规划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统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预审意见、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土地出让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随出让合同一并移交给土地受让人,受让人可以直接用于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不需要变更用地单位名称。第十三条【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在自有土地外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资源部门一并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统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批准内容)。在自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不需要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直接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第十四条【乡村用地规划许可】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向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审批,核发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上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建设的,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办理情形】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建筑物、构筑物、交通设施、管线、市政综合管廊等工程建设的,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在通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进行放线和验线;项目竣工后应当编制竣工测量报告并申请规划核实,并及时进行管线数据和档案材料汇交。第十六条【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划资源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规划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规划设计方案比选,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书。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或划拨、规划设计方案审蛰、规划许可、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阶段所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统一按照国家、省、市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执行。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同时报送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按照规定需要征求环境影响、文物保护、轨道交通、绿化工程、人防建设、绿色设计、城市交通以及水、电、气、通讯等审查意见的,由规划资源部门牵头征询各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七条【市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资源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规划设计方案比选并进行公示,按规定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位于城市建设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二)属于政府投资类、单幢建筑规模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科教文体卫等公共建筑;(三)重要对外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四)位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等重要地块内的建设项目。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于建设规模较大、周边情况复杂等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主体原则上应当与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中的权利人一致。临时建设工程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施工单位申请规划许可。不涉及土地使用手续管线工程,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批文主体或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申请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所附核准图共同构成许可内容,数据指标以许可证内容为准,各平面详细建筑用途以所附核准图内容为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符合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条件时,可以与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桩基工程的规划许可证免于办理,可凭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基本稳定意见或前期服务协同同意意见,直接向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九条【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为主体项目服务的施工用房、堆料仓库、工棚、售楼处、围墙等临时建(构)筑物,应当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自有土地外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先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在自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由规划资源部门按即办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有土地上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项目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确需保留使用的,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主导建设的临时交警、治安、城管巡直岗亭、临时便民警务室、临时环卫用房、临时公厕等,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其中涉及相邻关系的,以社区自治的方式统筹处理。第二十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经规划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后,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一条【规划验线】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实施放线,并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验线。建设项目用地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管线工程开工前的验灰线,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由规划资源部门按即办件核发建设工程验线合格书;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地面设计标高时、配套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规划资源部门不再进行复验(验±0),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公共空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验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确需保留使用并取得正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以及按照我市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规定,容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规划验线。第二十二条【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规划资源部门一并办理土地核验。核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并对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或划拨决定书等情况进行核验。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后,统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分期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可以申请分期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分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未通过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工程档案】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法定材料及依据性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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