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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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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docx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上年度采伐更新脸收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人工繁育固定使用场所证明材料)错误!未定义书签。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经营场所证明材料)错误!未定义书签。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林木良种证明材料)错误!未定义书签。5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6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Gl种地引种植物病虫害发生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7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批准建设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8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错误!未定义书签。9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企业资信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10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企业纳税情况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1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城纳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费等情况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1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带动农户证明)错误!未定义书签。1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企业自有基地林权证复印件)错误!未定义书签。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编号:(二)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书(一)证明事项名称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证明用途用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S)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四)证明的内容上年度已依法进行采伐更新并通过验收或者依法无需进行采伐更新。(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办理期间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2.事后监管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已依法取得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S)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人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在行政许可办理进行事中核查,在办理完毕后开展事后监管。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行政机关(公章):日期:(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人工繁育固定使用场所证明材料)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编号:(二)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书(一)证明事项名称人工繁育固定使用场所证明材料。(二)证明用途用于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S)设定证明的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国家林业局第26号、37号令修正)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须的设施;(四)证明的内容证明人工繁育单位具备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须的设施。(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办理期间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事后监管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同时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具备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须的设施。(S)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人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在行政许可办理进行事中核查,在办理完毕后开展事后监管。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行政机关(公章):日期:(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编号:(二)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书(一)证明事项名称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二)证明用途用于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指南(国家林业局(2016)12号公告)第15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服务指南第七条第(二)项:办事条件中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5.马戏团携带动物表演的地点具备与所携带的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饲养设备设施。(四)证明的内容证明申请人具备办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所要求的经营场所。(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办理期间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事后监管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同时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具备办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所要求的经营场所。(S)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人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在行政许可办理进行事中核查,在办理完毕后开展事后监管。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日期:行政机关(公章):日期:(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林木良种证明材料)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编号:(二)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书(一)证明事项名称林木良种证明材料。(二)证明用途用于办理林草种子(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设定证明的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四)证明的内容证明申请人或申请机构拟生产经营的良种种子确为通过省级或国家级林木品种审(认)定的良种。(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办理期间发现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事后监管发现申请人或申请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将依法吊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3.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拟生产经营的良种种子确为通过省级或国家级林木品种审(认)定的良种。(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人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在行政许可办理进行事中核查,在办理完毕后开展事后监管。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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