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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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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模板.docx

    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模板-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杜绝在应收款项中产生的不良行为,避免经营风险,降低资金成本,发挥和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职能,根据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内部应收款以及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内部应付款中的有借方余额的款项。第三条公司总经理是应收款项管理的负责人,业务经办人是应收款项的第一责任人,业务批准人是应收款项的第二责任人。在每笔应收款项发生前都应由经办人签订债权责任书后方可办理具体经济业务,债权责任书必须作为财务凭证附件装订存档。第四条业务经办人的所在部门是应收款项的直接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是应收款项的清理监督部门。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二应收款项的事前控制第六条各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成立由子(分)公司总经理牵头的、主要中层管理人员参与的往来客户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建立往来客户资信评估制度,确定往来客户授信标准,对公司正常的往来客户核定授信额度,以书面形式通知业务部门执行和通知财务部门监督。各子(分)公司制订的往来客户资信评估制度和对客户应收款项的授信标准及授信额度须报总公司财务部备案。第七条应收账款的事前控制凡不属于“银货两清”的销售方式进行库存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的经营行为,应事前充分了解购货(接受劳务)单位的商业信誉、资信程度和付款能力。初次发生购销行为的需事前落实专人进行了解、考察,向公司提出书面考察报告,考察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子(分)公司总经理应就考察结果和相关业务的具体情况召集业务部门、财务经理和经办业务员商讨决定,并形成书面纪要存档。业务部门在公司形成纪要的前提下,由经办业务员与购货(接受劳务)单位洽谈具体事项,草拟经济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按合同审批程序报批。第八条预付账款的事前控制因材料采购确需预付款,必须基于如下前提:生产经营急需的;不可替代的;市场上十分短缺的;供货方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是合法的;在规定期限内能够保证供货的。预付货款前必须事前了解供货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供货能力、资信程度和货物的质量等级,通过网络等方式了解市场货物的供求关系及价格趋势,形成完整的调研资料报子(分)公司总经理,由子(分)公司总经理召集财务经理和经办采购员进行会办研究并形成纪要和调研资料一并存档,对预付货款的方法、时间、首付比例及货物的质保金和质保期限应在纪要中明确。经办采购员根据会办纪要与供货单位进行商务洽谈,草拟经济合同,按合同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其他应收款的事前控制凡不属于购、销产品发生的应收款项都列入其他应收款的范围管理。其他应收款的发生必须附有该笔应收款项产生的文字说明,落实经办人和清理日期,根据不同经济业务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为系统内公司或总公司垫付资金需得到受益子(分)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门的书面确认,向系统内公司预付款项需说明付款用途和与收款公司的用款协议。由预付账款转入的应收款需附转入原因的详细说明并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不得发生非贸易的应收款项。第十条个人应收款的事前控制个人应收款属于其他应收款的管理范围,凡个人应收款的债务人必须是本公司正式职工,非本公司正式职工借款必须有本公司职工提供担保并明确担保责任、清理时间。系统内其他单位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借款,必须由其所在公司财务部门书面认可,借款人在借款手续上签字。双方公司交接此项账务的时间不得隔月并注意核对。个人因公借款需填写借款申请并附用款预算及预计报账时间,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后,财务部门核对该员工个人往来和预算,报公司财务总监批准。长期驻外或经常出差的职工和驻外下属机构需留备用金的,应制订相应的备用金管理制度,核定备用金额度,下属机构备用金落实专人负责,财务部门跟踪检查。个人借款应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对长期拖账不报或经常多借少报的职工应严格控制借款。不允许以他人名义借款和强迫他人为自己借款。原则上不得以公司名义办理信用卡供个人使用,如经总经办同意由公司办理信用卡给个人使用,除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核算外,财务部门每月末必须与银行核对发生额,当时将已使用而未报帐的金额划入使用人在“其他应收款”的帐户中,银行单据作为记帐附件,列入个人借款范围管理。确因业务需要而办理个人帐户的,要有相应的制约控制措施,必要时应提供担保,财务部门必须按月与汇入银行核对余额。公司不得为个人办理信用卡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允许个人因私借款。第十一条涉及到应收款项的经济合同必须按总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执行。货币资金支付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必须汇入合同签约单位和合同指定账户或增值税发票出票单位和规定账户。第十二条考察对方单位资信程度、履约能力的责任人与业务经办人员应有制约关系。三应收款项的日常管理第十三条凡涉及应收款项的合同正本,各分(子)公司在交档案室专人管理的同时将副本交财务部门一份。业务经办人对自己经手的每笔应收款项都应有备忘录或客户档案,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对应收款项分部门(个人)分区域分类型建立往来档案或辅助登记簿。凡应收货款已到合同收款日未收到货款的,预付货款已到合同付货日未收到货物的作为逾期应收款项,档案要另外专项管理并作情况跟踪登记。第十四条建立函证制度。应收款项的时间跨度超过半年并连续发生的,由经办人每半年向对方函证一次,回函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核对往来余额或发生额后存档。如对方不能及时提供书面函证,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子(分)公司总经理汇报,由子(分)公司总经理落实经办人限期完成。第十五条对已逾期的应收款项在逾期当月就应责成业务经办人向对方发出催款(收)通知书,并委派业务经办人登门了解情况、催收货款(催交货物),将对方的经营现状、履约能力和违约原因以及下一步的打算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业务分管负责人汇报,书面汇报、催款(收)通知书及对方回函等均需交档案室(或财务部门)存档。子(分)公司总经理收到业务经办人关于违约方情况的汇报后召集业务、法律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办,听取业务经办人情况汇报,拟定催收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如公司业务较多,可定期召集应收账款的专题会议。第十六条职工个人借款由财务部门督促其按规定时间报账,特殊情况由所在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由财务总监同意可适当推迟报账时间。报账时间逾期两个月按应报金额扣除10%作为占用资金处罚;逾期超过三个月的费用不得报销,由个人承担。个人借款实行每月公布制度。逾期不还者当月工资全额扣抵,直至扣抵完个人借款为止。职工办理离职或调动手续时必须经财务部门确认无经手的未清应收款项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四应收款项的检查监督第十七条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总公司下属子(分)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总公司审计部门对下属子(分)公司进行审计时将对应收款项的审计列入审计工作的重点。第十八条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对本公司的应收款项要落实专人管理,建立应收款项档案,每月都必须整理一遍,对超过合同履行期的应收款项应列入重点督查范围,随时进行跟踪检查。应收款项专职管理人员对超过合同履行期的应收款项每月都必须书面呈报子(分)公司总经理和财务经理,并向经办人所属的部门负责人通报。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每季将超过合同履行期的应收款项以及产生的原因报总公司财务部门,作为每季度财务分析的重要内容,对应收款项不正常时要及时向总公司财务部门发出预警性提示。总公司落实专人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公司的应收款项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章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九条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所属部门的应收款项负责,督促经办人员及时核对清收应收款项。第二十条应收款项发生频繁的公司,可组建清债办公室负责应收款项的日常管理和清收工作。五应收款项的考核处罚第二十一条应收款项列入总公司对子(分)公司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对应收而未收款项,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二条对公司全年业绩进行年终审计时,对应收款项区分考核:一、对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执行而对方经营状况良好、近半年内有书面函证的应收款项为正常应收款项;二、对未签订经济合同而对方资信程度良好,未过口头履约期并有近期函证或合同已过履约期且不超过三个月而发生的应收款项,属于应关注的应收款项,按应收款项的20%扣减当年的经营业绩;三、对未签订经济合同,已过口头履约期不超过三个月并有近期函证或合同已过履约期且不超过一年并有书面函证的应收款项,属于不正常应收款项,按应收款项的50%扣减当年的经营业绩。四、对未签订经济合同,已过口头履约期三个月的或合同已过履约期一年且无函证的的应收款项,视为呆死应收款项,按应收款项的100%扣减当年的经营业绩。五、个人借款:如借款人死亡、失踪或已经离开本公司而应收款项未清的,视为呆死应收款项处理。六、在年终业绩审计时,在上年度的审计中已扣减上述规定坏账准备的不重复扣减。第二十三条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离任进行审计,任期内应收款项的管理作为该负责人的重要工作业绩,凡本人经手的应收款项都必须逐笔说明清楚,并由公司安排人员接收。如本人说不清楚,又无其他人员进行佐证的,需向总公司总经理说明并写出书面承诺,定期负责偿还应收款项。对任期内发生的呆死应收款项笔数较多,金额较大(占当年净利润30%或业务收入3%以上)的,给予降低职务。第二十四条应收款项余额所占当年库存商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和占用流动资金比例每年由总公司根据各子(分)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核定,总公司为各子(分)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将应收款项管理列入考核内容。六应收款项责任人的处理第二十五条业务经办人、业务批准人、子(分)公司总经理分别为应收款项的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具有永久性责任。业务经办人为应收款项的主要责任人,承担应收款项的主要清收责任,第二、第三责任人根据公司对经营业务、合同管理的权限承担相应责任。业务经办人只要能出具证明证实第二、第三责任人在经营活动中利用职权直接指令其经办业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业务经办人不承担经济责任。第一或第二责任人在经营活动中,如公司有明文规定需通过第三责任人批准而不通过第三责任人擅自办理的业务,第三责任人不承担经济责任,但仍须承担领导责任。责任人自动离职而对其经手的应收款项未能清收的应负法律责任的要及时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于不能清收的应收款项视情节由责任人承担50%以上的损失。应收款项通过法律诉讼虽胜诉但无法执行的,仍作为不能清收的应收款项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诉讼费用责任人也按相应的比例承担。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付货)手续时,如付款(付货)手续不全,无经办人签字导致不能落实责任人的,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会计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30%以上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因故调离本公司,人事部门在办理调离手续或出具相关证明时未征得财务部门意见而导致个人借款或其经手的应收款项不能收回的,由人事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及100%经济损失。第二十七条责任人对已经形成的应收款项故意隐瞒不报,错过清收债权时间,由责任人承担100%经济损失。责任人的亲友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形成的应收款项,由责任人承担100%的经济损失。责任人在经营活动中接受贿赂或将货款(货物)转移别处的,通过人为压价(如降价等)手段冲减应收款项,从中中饱私囊的,一经查出除应承担100%的经济损失外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子(分)公司财务人员因工作疏忽未及时向总公司申报已超过合同履约期的应收款项,总公司对其财务经理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处理。财务人员不按本办法第二章对应收款项实行事前控制导致经济损失的,财务经理与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同等责任。子(分)公司财务经理未按季进行应收款项的分析申报,对超正常应收款项不向总公司财务部发出预警性提示,将扣减财务经理年终考核得分。第二十九条公司不得为系统外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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