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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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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24).docx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下设机构依据本办法及公积金中心的授权履行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章提取情形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建房贷款本息的;(三)租住自住住房的;(四)旧住宅加装电梯的;(五)患重大疾病、意外重伤、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六)离休、退休、提前退休的;(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八)出境定居的;(九)离职、失业的;(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可以提取的情形。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情形的,职工及配偶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及第(五)项中患重大疾病、意外重伤情形的,职工及配偶、职工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第六条职工或者配偶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多项情形的,只能以其中一种情形申请提取;职工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情形的,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且后续只有一次机会变更另一套住房提取。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至(十)项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八)至(十)项情形的,职工存在未结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销户提取,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情形申请提取。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或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或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并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第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或其配偶对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进行大修的,房屋安全鉴定为C级以上的,经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后可提取公积金。第十一条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十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十四条职工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十五条职工失业时间满三周年的,或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失业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以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三)在我市公积金贷款期限内逾期贷款的;(四)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建)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多人(三人及以上)联名共同购(建)房的;(五)同一人三次以上(含三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六)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产权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七)以使用虚假或已失效的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被公积金中心限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不予提取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提取时间及额度第十七条职工及配偶、子女、职工父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的,提取时间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二)偿还购房、建房贷款本息的,属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须在公积金贷款还贷满6个月后申请,纯商业贷款的须还款满1个月后申请。提取额度为购(建)房总价与贷款利息之和;(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建房总造价。建房总造价计算方式:住房建筑面积X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公布的造价标准(端州城区建设工程私人住宅参考造价);(四)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安全鉴定时间一周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不超大修费用;(五)租住自住住房的,月提取额度由公积金中心参考本市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现我市职工每人每月提取最高限额为600元,首次提取额度计算最多不超过6个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两年所交租金,需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六)旧住宅加装电梯的,职工及配偶、职工父母、子女每人只能提取一次,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职工家庭所分摊安装电梯的费用;(七)患重大疾病、意外重伤的,职工及配偶、职工父母、子女需在医院相关治疗费用凭证开具时间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院期间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费部分;(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需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当年职能部门核定的低保金额;(九)符合第四条中第(六)至(十)项情形提取的,需在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的情况下办理销户提取;(十)每次提取须相隔满6个月或6个月以上(销户提取、重大疾病、意外重伤提取的除外),每次提取需留存职工本人现存账户内10%的余额资金。第十八条职工及配偶、购房联名人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合计其提取额度。第四章提取程序第十九条符合提取情形的,由职工本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第二十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应划转至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除外);不准予提取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职工原因。外市购房需要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实资料的,在得到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应严格审核,根据已有材料和已开通的信息共享核查渠道不能做出审核结论,需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应及时告知职工并进行调查核实:(一)异地购房、异地还贷、重大疾病、意外重伤的;(二)同一套房屋多次交易申请提取的;(三)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出现交易异常的;(四)其他存疑的情形。第二十二条对已经具备信息技术等条件支持离柜办理的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可通过网络、自助终端等多种方式提供自助办理服务。第二十三条公积金中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提取审批流程,简化所需材料,推进提取业务电子化、自助化、自动化。第五章监督及处罚第二十四条职工应对申请提取情形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以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相关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提取公积金。第二十五条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发现,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3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到期后视其改正情况并经公积金中心同意方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其中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办理提取业务所需的提取资料、办理方式、业务流程等可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以提取办理须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上级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2014年5月1日施行的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肇公积金通2014)25号)同时废止。附件: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须知(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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