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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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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秸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油料、棉花、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四条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僧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电的部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给予专项补助。第五条补助资金主要采取综合性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收集秸秆、生产秸秆能源产品并向市场推广。第三章支持条件第六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O万元以上。(二)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三)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四)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第四章补助标准第七条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第五章资金申报和下达第八条企业在申报时,应按要求填报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秸秆收购情况,包括:收购秸秆的品种、数量、价格及水分含量等有关凭证。(二)秸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包括: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销售价格等,并提供销售发票等凭证。(三)秸秆能源产品质量及检测报告。(四)与用户签订的秸杆能源产品长期供应协议。(五)单位产品能耗、环保、安全等有关材料。第九条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第十条财政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等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对申报材料问题较多、监督检查不力的地区,将暂停该地区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第十二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XXXX年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XXXX年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企业名称负责人企业所在地联系人及电话注册资本金(万元)企业实施项目类型项目建设时间项目投产时间各类秸秆收购及消耗情况(吨):秸秆品种年初结余本年购进本年生产消耗年末结余各类秸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产品种类产量单位产品平均消耗粘肝量销量销售收入(单位)吨/米3/千瓦时吨吨/米3/千瓦时万元成型燃料小计XXX产品XXX产品燃气小计XXX产品XXX产品焦炭小计XXX产品XXX产品碳粉小计XXX产品XXX产品焦油小计XXX产品XXX产品并网发电非并网发电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1、企业实施多个项目要分别填写此表,并填写一张汇总表。2、本年度收购及消耗秸秆情况中,秸秆年末结余=年初结余+本年购进一本年生产消耗。3、“各类秸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中产品种类需进行细化,并按照产品实际名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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