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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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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x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的任务,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与生活,遵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可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通报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留校察看;(6)开除学籍。第三条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和各民族之间团结者。1、经教育尚能认识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经教育仍无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者,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执法机关处罚者。1、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被收容审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对参与赌博和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者以上处分,知情不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五条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1、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作案价值2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第六条有意损坏公物者。1、在课桌椅上刻画贴涂者,除责令赔偿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2、有意损坏门窗玻璃、宿舍家具者,除责令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3、违反学校有关用电规定,乱拉电线,私自使用电器者,处以没收所用电器,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4、损坏公物,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责令赔偿外,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1、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哄闹肇事等扰乱学校校园秩序者。2、因成绩、升留级、毕业离校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3、无理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5、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传播不正当言论者。6、在建筑物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刻,经教育不改者。第八条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肇事,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动手打人但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预谋策划者(1)预谋策划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打架者(1)互殴者,给予双方记过以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参与者(1)凡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作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当事者作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6、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7、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8、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用钱或其他形式私下解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9、私藏凶器,拒不上缴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10、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必须对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要承担交通、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如不按期赔偿,加重一级处分。第九条行为不端者。1、异性交往行为过密,有碍校风校纪,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2、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缴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1、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者负责。2、转借学生证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第十一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参照学生考勤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参照教导处关于考试、考查作弊处理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打牌、进网吧等违纪者。1、凡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牌外,视其认错态度,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凡进入网吧、游戏厅、酒吧和音乐茶座等营业性场所,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在校内打扑克牌者,除没收扑克牌外,一律给予警告处分。第十四条凡未经批准私自离校者。1、私自离校1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2、私自离校2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由家长填写责任保证书。3、私自离校3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请家长到校签订书面协议书。4、私自离校4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对跳墙离校者,加重一级处理。6、凡私自离校造成后果者,由本人及家长负责,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凡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1、夜不归宿1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报家长到校填写责任保证书。2、夜不归宿2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未经许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七条凡有吸烟、饮酒行为者。1、发现1次者,给予警告处分。2、发现2次者,给予记过处分。3、发现3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发现4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凡由吸烟、饮酒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1、违纪后,认识态度恶劣者。2、多次违纪,受过处分屡教不改者。3、在校外违纪,影响学校声誉者。4、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5、凡饮白酒者。6、饮酒造成后果者。7、不按期赔偿经济损失者(包括医疗费、营养费、公私物品损失费)。第十九条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各种评优、困难补助等资格。第二十条对本条例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二十一条对学生在校所受处分,以书面形式通知家长。第二十二条对学生所受通报批评处分,由年级组讨论,报学生处审核后执行。对学生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以上处分,由年级组讨论,报学生处审核,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第二十三条处分的考察期限。1、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考察期限为三个月。2、记过处分考察期限为半年,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限为一年。第二十四条对认错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学生的撤销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审核提出意见,由年级组讨论,上报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在全校公布。第二十五条学生所受处分在离校前未撤销的,将装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学校学生处负责按个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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