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壹文秘!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第壹文秘
全部分类
  • 幼儿/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考试>
  • 外语学习>
  • 资格/认证考试>
  • 论文>
  • IT计算机>
  • 法律/法学>
  • 建筑/环境>
  • 通信/电子>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第壹文秘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张明楷教授关于因果关系的观点.docx

    • 资源ID:890269       资源大小:15.05KB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如果您不填写信息,系统将为您自动创建临时账号,适用于临时下载。
    如果您填写信息,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系统自动生成),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张明楷教授关于因果关系的观点.docx

    张明楷教授关于因果关系的观点1、条件说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即使预备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如甲为了毒死朋友乙,向装有红酒的酒杯中投放毒药后,将酒杯放在自己家里的书架上,但碰巧丙到甲家访问,发现书架上杯中的红酒后一饮而尽而死亡。由于甲没有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的既遂,而是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预备的想象竞合。2、假定的因果关系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结果。如下午一时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正在抠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的父亲甲推开执行人,自己抠动扳机击毙了死刑犯乙,由于事实上是甲的行为导致乙的死亡,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3、合义务的择一举动指虽然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了结果,但即使其遵守法律,也不能避免该结果的情形。例如:被告人甲在一条笔直的6米宽的道路上驾驶者汽车,右侧的乙朝着同样方向骑着自行车,按规则,汽车应与行为保持L5米的距离,但甲只保持了0.75米的距离,而乙则由于饮酒醉倒在车轮下,被车后轮轧死。由于甲的行为造成了乙的死亡,故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指两个行为都分别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甲的行为或没有乙的行为,丙都会死亡,根据条件关系修正说或整体考察说认为,应当对条件关系公式进行修正,即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5、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但合并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是所谓重叠的因果关系。例如,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二人行为的重叠达到了致死量,丙吃食物后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故肯定甲乙二人的行为与甲的死亡存在条件关系。6、可替代的充分条件A想杀死C,便在C准备进行沙漠长途旅行的前夜,悄悄地溜进C的房间,把C水壶里的水换成无色无味的毒药。B也想杀死C,于同一夜里的晚些时候,溜进了C的房间,在C的水壶底部钻了一个小洞。次日晨,C出发了,他没有发现水壶上的小洞。两小时后他在沙漠中想喝水,但水壶是空的,由于没有其他水源,C在沙漠中脱水而死。由于没有B的行为,C就不会脱水而死,故B的行为与C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禁止潮及理论,A的行为与C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7、介入因素在同样是介入了医生的重大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例中,如果先前的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轻伤,则应认定先前行为与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先前行为导致被害人濒临死亡的重伤,则宜认定先前行为与被害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A的行为已经导致B濒临死亡的重伤,C后来对B实施殴打,只是导致B的死亡时期略微提前的,应认定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事项

    本文(张明楷教授关于因果关系的观点.docx)为本站会员(p**)主动上传,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