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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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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江苏省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1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原项目核准文件失效后,企业仍开工建设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4%o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4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2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O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已开工建设,尚未投入使用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o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已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3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将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向备案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提供虚假信息以下的罚款。4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尚未投入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并已投入使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7%。以上9%o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企业投资建设产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并已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后果部门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9以上l%o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IO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5招标代理机构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虚假信息【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鼓励招标代理机构主动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开展等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信息由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供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参考。招标代理机构因提供虚假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代理机构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虚假信息责令改正。招标代理机构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虚假信息两次及以上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代理机构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虚假信息,且情节严重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或者未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5万元以下罚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8万元以下罚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赞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8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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