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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文件合法性审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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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文件合法性审査制度.docx

    XXXX小学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学校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二、学校部门制定的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本制度所称文件,是指学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三、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文件的事项。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四、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违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五、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本校部门制定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六、起草处室在形成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的文件,不得提交校领导签发,文件不得发布。七、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处室应当向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二)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来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八、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六个方面对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术接;(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九、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术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办公室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重要文件需在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应当做出将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处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二)起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五)与本部门原有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起草处室对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十一、文件送审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措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办公室可以对文件送审稿直接修改。修改涉及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应当征求起草处室的意见。十二、没有必要制定文件或者制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办公室可以作出停止制定文件的审查意见。十三、办公室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通知起草处室。起草处室对办公室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办公室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决定或者由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十四、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文本的合法性审查。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十五、应将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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