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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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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docx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为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该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调查问卷、民意调查、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公告应当包括: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意见反馈途径、反馈方式、反馈期限以及联系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六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0,公开当天不计算在内。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七条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参会代表,在座谈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和背景情况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注重沟通解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由参与人员确认签字。第八条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通过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征求意见的,可以直接听取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方式自行征求意见,也可以委托具有一定公信力、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问卷调查。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洁、明确、易懂。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民意调查方式征求意见的,既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有一定公信力、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采用民意调查方式的,应当制作民意调查书面报告。民意调查对象选取应当保证广泛性、代表性。第十二条决策事项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公众关注度较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三条决策事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特定群体及其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等的意见建议。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分析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对意见不予采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第十五条公众参与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当组织而未组织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审议。第十六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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