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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收账款长期或者大额挂账的现象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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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收账款长期或者大额挂账的现象分析.docx

    预收账款长期或者大额挂账的现象分析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贷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预收账款的核算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预收账款比较多的,可以设置“预收账款”科目;预收账款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的,“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反映预收的货款和补付的货款;借方反映应收的货款和退回多收的货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预收款项,借方余额反映应收的款项。预收账款挂账长期或者大额挂账的现象主要分两类:1、非主观故意行为部分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预收账款、发出货物后未将全部货款结转销售收入,未能及时足额纳税;以上偏差并非企业故意偷逃税款,主要是会计人员对税法的学习和理解不够,或误将预收账款结算方式当作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账务处理,或认为没有收到全部货款及开具发票就可以不记收入而未结转销售收入。会计人员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时间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会计人员过多的从会计制度角度,考虑谨慎性原则,强调所有权的实际性转移,而忽视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实现就应纳入收入,缴纳税款,混淆“预收账款”、“分期收款”等结算方式,将本应属于收款在前,发货在后的预收账款误按分期收款进行账务处理。2、存在主观故意行为纳税人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某一时间贷方余额为较大。该企业经营产品属于非紧俏商品,基本上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的可能性较小,故检查重点放到“预收账款(暂收款)”账户。此账户反映某一时间段贷方发生额比较频繁,故通过抽取调阅发生额较大的凭证详细检查。经查阅其业务日报表和销售部门的发货记录,发现付款单位己将货提走,但发票未开,从而确定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只是部分余款未结。经过逐项核实,发现该企业将销售货款挂“预收账款”,未转入“商品销售收入”,少报销售额,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另外,部分纳税人滥用收入确认要件,故意推延纳税时间。如有的企业利用甲方因整体交付和付款计划安排而不及时索票,滥用收入确认要件,以未验收而不满足合同确认的所有权转移,推延纳税时间。如电力行业,甲方付款有一定的付款时间规定。根据行业惯例,要5年后才付款,设备供应商也按照5年确认收入,而电站投入商业化运作一般只需要3年时间。这样会面临涉税风险,应当从实质上把握预收账款确认收入。应税收入长期挂“预收账款”,在税务机关的检查中是经常遇到的。对此税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注重审核账簿与查看实物相结合,掌握货物发出的具体情况。例如,A公司预付B公司30%价款,款到发货后付50%,安装调试后付16斩开出全额发票后再付4虬实际运作上,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B公司己全部发货,收到了该集团公司的收条,且收到80%的货款。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收的定金或部分货款,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对于B公司提出自己销售的货物属于大型设备,应当在完成安装后才算是发货这一情况,经过稽查人员外调,当时,B公司发货后己完成安装任务,A公司打了收条证明收到了货物,尽管双方因对产品质量有争议,但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在发货时就己发生转移这一事实。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B公司受到了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问】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为生产大型机械设备的企业,该大型机械设备的生产工期为二年。2010年1月,A企业与B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B企业应支付设备价款的10乐2010年6月、2010年12月、2011年6月、2011年12月各支付合同价款的10乐2012年1月设备移交,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B企业支付剩余价款。2010年9月,B企业已按约定时间向A企业支付设备价款的20%,但因战略调整,不需要该设备,向A企业提出解约。双方达成协议,A企业退还B企业10%设备价款,B企业支付A企业赔偿金5万元。A企业对上述业务应如何做税务处理?【答】按照税法相关规定,上述问题中提到的预收款项,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的处理。而要想准确把握相关的税务处理,就必须要弄清楚问题的实质。事实上,预收账款的税务处理,关键是要先把握在销售收入确认方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差异。增值税处理重点关注发票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A企业在2010年2月及6月收到B企业支付的货款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应在2010年2月和2010年6月分别向B企业开具专用发票。2010年9月,双方解约。A企业应收B企业赔偿款1万,并应偿付设备价款10%给B企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A企业未将大型设备交付给B企业,A企业不属于销售货物,不需缴纳增值税。A企业应按国税发2006156号文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扣减其销项税额。也就是说,A企业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收取的预收款可不需缴纳增值税,否则,需缴纳增值税。A企业收到B企业的赔偿款是否需缴纳增值税?A企业的设备未交付给B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因此,收取的赔偿款不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注意收入总额的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 .企业对己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 .己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A企业制造该设备己预收B企业部份货款,因该设备并未发给B企业,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己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A企业收取B企业的预收款,因A企业不再向其发送货物,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该款项与A企业收取赔偿款一样,属于A企业的其他收入,应计算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A企业退还B企业部份预付款,取得相关合法凭证的,可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税前扣除。另外,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该合同应在签订时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尽管该合同中途解约,都应按照规定贴花。实际操作中应注意3个方面:由于近年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规都发生了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财务人员首先要了解新税法下的相关规定,然后再判断如何进行处理。提醒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对预收账款的余额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分析处理。因为有的预收款确实是不需要发货,这种款项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来处理。2、企业收到预收款项,要结合与客户签订合同来确定相应的流转税事项,以及发票如何开具的问题。3、企业收到预收款后,与客户解除合同的,应关注相应票据的取得。比如企业己收款,但己经缴纳增值税的,就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冲减企业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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