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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用砂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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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用砂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用砂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用砂需求量猛增,由于受利益驱动和河砂资源减少的影响,工程建设中违规使用海砂现象有所抬头,给建设工程带来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为规范建设工程用砂的质量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县建设工程用砂质量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建设工程用砂质量严重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强烈的责任感,狠抓建设用砂的质量管理,坚决制止和打击不合格建筑用砂用于建设工程的现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二、严把建筑用砂进场质量关建筑用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杜绝不合格建筑用砂用于工程建设。(一)钢筋混凝土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以及砌筑砂浆和建筑抹灰打底不得使用海砂或净化海砂。(二)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海砂或净化海砂。要建立建筑用砂进场检验记录、进厂原材料台账和检验不合格报告台帐。必须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厂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仪器设备,每天逐批对进场建筑用砂进行检验,主要原材料每半年应提供不少于1次型式检验报告;生产用砂的进厂检验报告应提供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石粉含量、压碎指标、坚固性等指标。对进厂原材料质量不符要求的,应及时进行退货处理并做好相应的台帐记录。(三)施工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建筑用砂,按规范规定的批次对进场建筑用砂进行送检,进场建筑用砂检验报告应提供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石粉含量、压碎指标、坚固性等指标。建立健全建筑用砂使用台账和技术档案资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用砂不得投入使用。(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用砂,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进场建筑用砂实行见证检测制度,并按规定做好平行检测。(五)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和见证取样制度,切实履行混凝土、砂浆拌制过程的旁站监理;必须对大型工程及重要结构部位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供应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理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使用的建筑用砂进行抽样送检,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工程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违规使用建筑用砂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属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对送检的建筑用砂进行检测,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建筑用砂检验报告应提供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石粉含量、压碎指标、坚固性等指标。应建立检测不合格报告台帐,及时将检测不合格报告信息上报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三、强化监督检查建设、交通、水利、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行业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建筑用砂管理。应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建筑用砂的质量监管工作。应定期、不定期组织工程用砂质量专项检查,采用“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的检查方式,每半年组织一次以上工程用砂质量大检查。今年3月30日前应按建设工程用砂专项检查方案(详见附件)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四、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交通、水利、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综合采用行政手段、行政处罚等有效措施,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规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以及未落实监管职责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依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行为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用砂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用砂按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损失;对违规使用海砂的相关责任主体除相应的处罚外,可同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对施工、监理单位一律取消其政府投融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情节严重的,清出全县建筑市场;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报有关部门吊销企业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附件:建设工程用砂专项检查方案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8日附件:建设工程用砂专项检查方案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用砂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县建设工程用砂专项检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县各在建房屋工程、市政工程、桥梁和公路工程的建设用砂质量,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用砂质量。二、组织机构建设、交通、水利、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牵头成立检查组,对所管辖在建建设项目的用砂质量进行拉网式的全面大检查,确保全覆盖、不留死角。三、检查方式采用“四不两直”的检查方式,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建设、交通、水利、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牵头成立检查组开展检查,县住建局牵头开展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用砂质量检查;交通局牵头开展对在建公路、公路桥梁用砂质量检查;水利局牵头开展对在建水利工程用砂质量检查;县市政局牵头开展对在建市政道路、市政桥梁的用砂质量检查;县工商局牵头开展对混凝土预制构件供应企业的用砂质量检查。四、检查内容(一)查阅各工程用砂原材料进场检验报告及台账,查阅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用砂进厂检验报告及台账,主要检查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石粉含量、压碎指标、坚固性等指标是否满足要求。(二)对现场用砂进行随机抽样送检。五、工作要求(一)对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的,应责令停工(产)整改、清退不合格建筑用砂、追查不合格建筑用砂使用动向,对施工现场已成型建筑构件责令责任单位聘请有资质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二)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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