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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资产代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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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资产代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docx

    玉潭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镇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按照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潭镇范围内的行政村和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包括:1、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投劳、劳动积累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如:集体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2、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含路两旁树木、防护林带)、荒山、荒地、水面、滩涂、石场、沙场、水塘、果园等资源性资产。3、企业资产、馈赠资产等其他集体资产。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管理本村集体资产,制定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2、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管理情况。3、遵循保值和增值原则,合理经营和使用集体资产,增加集体收入。4、接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对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涉及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开发利用、重大投资、承包、租赁、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村级应严格按照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等文件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履行“七步工作法”民主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包、私分、破坏、挪用、无偿占有或占用集体资产,造成损失或流失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第五条村集体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等,都应采取招投标、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并将招投标方案、公告、合同等相关材料报镇农经中心备案。涉及招投标项目必须按规定发出招标公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资源。第六条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产权制度改革、合并、分设等时,必须进行价值评估。由村委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第七条村级应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及时、准确、如实登记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并将台账报镇农经中心存档。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集体资产变更要及时公开。第八条村级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做到账实、账款、账账相符,清查结果要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公示后报镇农经中心备案。第九条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承包、租赁、收益分配等事项提出询问,村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应当在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条责任追究。对集体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故意瞒报、少报、漏报集体资产或故意对集体资产压级、压价的;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挪用、故意损坏等非法动用集体资产的;不经民主讨论同意,擅自使用集体资金安排工程项目和变更、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不采取招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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