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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审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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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审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自治区审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和幅度内,依法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称为当事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及幅度的权限。第三条自治区审计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实施审计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内进行,坚持程序正当,遵守法定程序。(二)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审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三)适当原则。设定和实施审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审计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照自治区审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划定的阶次,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本办法所称的不予处罚,是指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事由对其不作出处罚。本办法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因为存在法定情形,而对其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罚。本办法所称的从重处罚,是指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因为存在法定情形,而对其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罚。第六条对违法类别、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者相近事项,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基本一致。第七条审计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处罚措施。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款(四)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教育。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积极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养老、医保、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五)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的事项,无故拒不改正的;(六)屡审屡犯的;(七)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或者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审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审计机关拟作出下列审计处罚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举行审计听证会:(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或者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二)对被审计单位处以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举行审计听证的具体程序,适用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违法行为建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说明必要的理由。审计机关负责审理部门对拟作出的审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第十三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审计行政处罚的,审计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存在明显不当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十五条自治区审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和“不满”不包括本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及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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