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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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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docx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前言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探索新时期公民监督机制,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一、人民监督员的角色和任务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定期走访、参与案件办理、收集和反映群众意见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具体来说,人民监督员可以履行以下职责:1. 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2. 定期接受检察机关的工作布置和指导;3. 主动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4. 监督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包括案件查办情况、检察官执法行为等;5. 向检察委员会就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6. 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二、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选拔程序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年满18周岁;3. 爱国、守法、公正,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社会声誉和职业操守;4.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5. 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6. 其他条件依据地方具体情况而定。选拔程序如下:1. 监察机关在所辖区域公开选拔,广泛征集人民监督员候选人;2. 候选人须经过个人申报、公示、考试和面试等环节;3. 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评估,确定合格人民监督员。三、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和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掌握办案信息和文件资料;2. 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批评;3. 向检察委员会表达监督意见和建议;4. 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人民监督员依法受到以下保障:1. 监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提供所需工作条件和必要经费支持;2. 对于人民监督员的个人安全和合法权益,监察机关应当予以保护;3. 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引发刑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维护。四、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和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和监督由监察机关负责。监察机关应当对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不O监察机关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于屡次失职或失责的人民监督员,监察机关有权予以撤换,并视情节轻重考虑给予相应的处理。五、试行期限和效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三年,届时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本规定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检察院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反映。结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逐步推行,为监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搭建了一座新的桥梁。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推进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希望在试行期内,各监察机关能够认真执行本规定,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依法行政和社会治理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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