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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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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办法.docx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管理行政行为,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委托下放给镇街(园区)政府的有关部门(下面简称“被委托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听证经办机构由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内设的相应业务科室或股室具体组织,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法规科或法规股室委派,听证的有关文件材料送法规科或法规股室备案。第四条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组织的听证会公开举行。第二章听证的范围和程序第七条下列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二)涉及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公开向社会发布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载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会须知。(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公告的要求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当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的人数超过20人时,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可以根据拟听证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以及申请人所具有的广泛性、代表性,确定听证会代表。(三)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会代表。第九条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将在20日内组织听证。(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听证的具体事项;依据及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二)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自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补正。由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法按要求补正材料的原因,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由市城市管理局决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听证:提出申请的不是该听证事项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合法代理人;在告知听证权利后超过5日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四)不予受理听证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出具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五)符合听证条件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制作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并在召开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六)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第三章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十条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必要时可设一至三名听证员。拟听证事项的直接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第十一条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回避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决定;记录员、听证员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十二条听证参加人包括:(一)拟听证事项的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代理人;(二)听证会代表;(三)许可经办部门人员;(四)证人及其他有关的人员。第四章听证会的举行第十三条听证会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记录员在听证会开始前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听证事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三)许可经办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陈述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四)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五)各方最后陈述。(六)确认听证笔录。(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第十四条记录员应当填写行政许可听证笔录记录听证会的全部活动。听证笔录应当包括审查该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及陈述的理由和依据;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记明情况。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第十五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根据听证笔录在听证会结束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被委托部门在五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权利的。(三)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四)当事人在被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终止听证后,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定,不履行法定告知听证义务、不举行依法或依申请应当举行的听证,以及组织听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听证的任何费用。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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