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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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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docx

    (2003年10月8日证监会、财政部证监会计字(2003)13号)为了维护证券期货相关机构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其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我们制定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截止2004年1月1日,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规定第十二条所指审计项目负责人的审计服务期限达到或超过五年的,也应当按照第三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执行。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的独立性,提高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相关机构”)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条除本规定第七条外,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第四条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第五条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第六条相关机构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该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相关机构重组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连续计算。第七条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一相关机构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在同一年度达到五年的,可以由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第八条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五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延期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后被轮换的,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15日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财政部会计司以及负责监管被审计相关机构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轮换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填入中国证监会网站会计部“会计资产评估机构监管数据库”.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事项。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检查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第十二条除签字注册会计师外,会计师事务所还设有相关机构审计项目负责人的,该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以上有关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进行定期轮换。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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