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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县“四上”企业扶持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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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县“四上”企业扶持奖励办法.docx

    XXX县“四上”企业扶持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四上”企业市场培育管理工作,促进我县“四上”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省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XXX省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x新工(2021)3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x财工(2021)46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x商发(2021)1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订xxx县“四上”企业扶持奖励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合规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第三条规模标准(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二)资质等级以上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拥有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法人企业。(三)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即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o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五)能纳入统计范畴的企业及限下个体样本调查户。第四条县财政每年预算1200万元作为全县“四上”企业培育和发展的专项经费,根据企业发展实际情况逐年调整。第二章工作措施第五条完善注册登记工作。在我县新注册的市场主体,凡符合条件的,鼓励其登记为独立法人企业;对生产经营规模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分公司、分厂、分矿、分店和个体工商户,支持和引导其变更为我县独立法人企业。第六条为纳入统计库的“四上”企业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开展促销活动所需场所,市政部门视情况给予减免场地费。第七条为企业合法经营提供便利场所,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预留可临时停车的进出通道。第八条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县市监、税务、消防、公安等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实行综合执法,对存在瞒报漏报经营业绩、安全隐患等行为依法查处,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第三章扶持办法第九条实行入库奖励。对当年申报成功的“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一)对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上特色食品加工企业,每户奖励资金30万元。规模以上民族工艺品加工企业,每户奖励资金50万元。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资金20万元。(二)对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限上批发企业奖励资金65万元。限上零售企业奖励资金15万元。限上住宿和餐饮及大的个体企业奖励资金10万元。(三)资质等级以上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资金5万元。第十条在库企业年度扶持奖补。为鼓励企业发展,提升企业规模,对经营较好、年度经营业绩同比为正增长的企业,每年按工作情况给予扶持奖补。(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能提升奖补标准产值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之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较上年全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每户企业给予奖补资金20万元;工业增加值较上年全年同比增长30%以上的,每户企业再增加奖补资金10万元。产值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之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较上年全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每户企业给予奖补资金30万元;工业增加值较上年度累计同比增长30%以上的,每户企业再增加奖补资金20万元。产值在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之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较上年全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每户企业给予奖补资金50万元;工业增加值较上年度累计同比增长30%以上的,每户企业再增加奖补资金30万元。产值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较上年度累计同比增长20%以上的,每户企业给予奖补资金80万元;工业增加值较上年度累计同比增长30%以上的,每户企业再增加奖补资金50万元。(二)商贸企业营业额增长提升奖补标准批发业:增速达25%以上奖补8万元,增速达10%以上奖补6万元,增速达1%以上奖补4万元。零售业:增速达25%以上奖补5万元,增速达10%以上奖补3万元,增速达1%以上奖补2万元。住宿业、餐饮业:增速达25%以上奖补3万元,增速达10%以上奖补2万元,增速达1%以上奖补1万元。限上大个体企业:每年奖补1万元。限下样本工商户:每年奖补0.5万元。(三)资质等级以上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额增长提升奖补标准增速达20%的企业奖补5万元,增速达10%的企业奖补3万元,增速达5%的企业奖补1万元。第十一条对上年度产值达3亿元以上,且符合我县主导产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第十二条为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对工作负责、按时按质报送报表和完善管理台账的企业,每年给予每家企业统计工作质量奖5000元。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发改、县统计、县工信和商务、县住建、县市监、县公安、县消防、县卫健、县交通、县税务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的XXX县市场主体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第十四条各单位工作职责(一)县发改局:负责培育项目投资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二)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工业和商贸行业的服务和企业培育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入库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入库资料收集、上报工作。(三)县统计局:负责及时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做好入库所需资料审核工作,加强指导对企业申报入库、联网直报等业务培训,提高企业填报数据的效率和质量。(四)县住建局:负责培育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业企业。(五)县财政局:负责对“四上”企业纳入采购范围,对“四上”企业销售的企业产品录入财政电子卖场平台。(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时完善相关证照的办理工作,对部门提供的拟达规企业“个改企”工作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做好服务保障,做好批发零售业、餐饮业等的食品安全检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七)县公安局:负责指导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为企业经营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八)县应急局:负责对企业生产及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消防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九)县税务局:负责辅导企业税收申报,加大对税法等相关政策的宣传,严厉打击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十)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开展企业生产及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县卫健、县电力、县文广、县交通、县自然资源、县林业、县教育、县农业、县民政、县人社等部门:负责配合抓好“四上”企业培育工作。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根据“四上”企业年度培育计划任务,分年度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各类县市场主体进行调查摸底,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并指导企业完善证照、统计台帐、财务报表等资料,报县统计局录入网报管理系统。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已获得政府一次性入库奖励的企业,须做好会计台账和统计台账,并做好月度、季度、年度报表,如不按规定上报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条款给予处罚,并追缴所获得的一次性入库奖励资金。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解释,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4月29日印发的x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天府办发(2017)61号)停止执行,凡以前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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