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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检察-稽查关于加强企业税务合规第三方监管的意见(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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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检察-稽查关于加强企业税务合规第三方监管的意见(样本).docx

    关于加强企业税务合规第三方监管的意见为深入推进涉案企业税务合规第三方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的协作沟通,强化行刑衔接,根据*,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协同合作】*地区(地级市)人民检察院与税务总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地级市)加强沟通合作,深入推进合规监管工作。* *地区人民检察院应积极履职,主动开展合规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针对涉案企业税务合规专项整改情况提供有效监管。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已于日前启动。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10个省市。上述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为何第二批试点是地级市(第一篇试点是县区级城市)?因为部分主管部门在地级市,如海关、银监。典型的就是虚开案的主管部门是县区经侦以上或地级市稽查局。地级市稽查局的参与,决定了税务合规第三方监管有效性(实效性)的关键!否则检察机关根本无法实质性掌握企业整改的有效性。体制外的第三方监管人也不会单独保证在自己的监管下涉案企业已全然税务合规。二、【组织机构】*地区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分别成立企业合规工作联络小组、确定专职联络人员负责沟通协调。三、【联席会议】定期联席会议每*度召开1次,由*地区人民检察院联络组召集;不定期联席会议可视情需要由各方联络组请召开。联席会议旨在互通相关信息、交流税务合规第三方监管,共促进企业税务合规经营发展,整体提升辖区企业税务合规规范程度。四、【合规指导】*地区人民检察院与税务总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要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合规宣教与合规指导,协助企业开开展合指南编写、合规培训组织等合规建设,充分发挥服务保障作用。五、【提前介入】国家税务总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在履职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可邀请*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 *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后,认为案件涉嫌犯罪且适宜开展合规监管工作的,应建议暂缓行政处罚、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处罚。六、【案件会商】*地区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应及时进行会商研讨形成书面会商意见。七、【案件通报】*地区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移送的案件,自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变化5日内通报处理结果。* *地区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发现企业涉税违规问题,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通报相关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职权办理的涉企违法犯罪案件,每*月1次向*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八、【数据共享】*地区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网络专线相互移送材料,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互通。理解适用:OA系统/Z政钉。九、【监管支持】国家税务总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从第三方监管人(普通合规监督员)的配备、业务支持、对整改情况的复核考察与人才交流(专业协助官一一强内功引外脑)等方面,配合*地区人民检察院合规监管工作,确定具体的业务骨干参与合规监管,以有效提升合规监管的实效性。理解适用:以往办理税务稽查、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与知识产权等案件时经常会面临诸多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引进专业协助官参与案件诉讼活动,围绕案件研讨、课题调研、人才培养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可以弥补检察官的视野局限,有效突破瓶颈一一专业协助官参与检察官办案组协助办案。* *地区人民检察院负责牵头组建合规联盟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应每半年1次对律师等体制外专业团队开展专题合规监管培训,以有效提升合规监管能力。十、【复核考察】当涉案企业通过了律师等专业团队(体制外第三方监管人)的考察复核(涉案企业自查体制外第三方监管人的复核考察-体制内第三方监管人的复核考察三查制),*地区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商请国家税务总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派出业务骨干进行复核考察。复核考察结束后,国家税务总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应出具复核考察的说明。十一、【行刑衔接】*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监管后,应及时将合规监管材料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以作从宽行政处罚与否的重要依据。* *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从宽量刑建议等从宽处理决定后,可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提出行政处罚从宽的建议。十二、本意见由*地区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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