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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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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x

    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为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上级物价部门审批的有收费项目行为的各有关部门、非经营性单位、学院。第二条收费票据分为统一收费票据和专项收费票据两类。统一收费票据是指满足一般的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的票据,包括行政性收费票据、事业性收费票据及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往来款结算票据。专项收费票据是指统一收费票据不能满足其需要,具有特定格式要求的票据。包括学校收费票据、医院收费票据、道路桥梁通行费票据等专项收费票据,又可分为定额专项收费票据和非定额收费票据。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全校财政票据的购领、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收费票据。第四条收费票据的基本样式、联次和内容。(一)统一收费票据的样式为长19厘米,宽10.5厘米。(二)收费票据的基本联次为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收费单位留存;第二联为收据,由缴费单位或个人留存;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收费单位会计记账;第四联为财政核销联,由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核销。(S)收费票据的基本内容:1 .票据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交费单位、收费时间。2 .收费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收费标准、金额大小写。3 .收费单位(章)、收款人(章)、收费监督电话。第五条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和单位往来款结算等。第六条校财务处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次年用票计划。第七条学校各部门、非营业性单位、学院等向校财务处申请领、借财政收款收据、专用收费收据时,须经所在学院、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第八条收费票据领用、借用按照“先交款、核对缴款收据金额、收回收据,并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收据借用手续”的原则办理。第九条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按日登记票据的购买、领用、作废、结存等明细账簿。第十条上述部门、单位、学院在启用收费票据时,应检查票据是否缺联、缺号,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财务处报告,由出售票据的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换,收费部门不得自行销毁。第十一条学校上述部门、单位、学院收费时,必须开具收费票据,作为收费的依据。收费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并做到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各联一次性复写,不得套开,收据联必须加盖“江汉大学收费专用章”,否则视为无效收费或乱收费。第十二条收费票据每本使用完后,应在封面填写收费时间、票据起止号、收费金额、经手人。作废的票据应保持完整,与已使用的票据一起待财政部门核查。第十三条已使用的收费票据的管理按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其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报经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第十四条上述部门、单位、学院如果将收费票据不慎遗失应及时向校财务处报告,并在传播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第十五条上述部门、单位、学院领、借的收费票据不得携带外地使用。第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1 .票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或收费标准的;2 .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3 .丢失及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4 .将行政性收费票据、事业性收费票据、专项收费票据作为罚款票据或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的;或是将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作为行政性收费票据、事业性收费票据、专项收费票据或罚款票据的;5 .私刻收费票据专用章、伪造收费票据的;6 .擅自印制、购买收费票据的;7 .核销非法收费票据的;8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对校内部门、单位、学院不使用上级财政部门制发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时,应予拒付,并可向校财务处、校纪检部门举报。第十八条对有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行为的当事人,学校将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票据管理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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